这种遗风流传下来,在我国曾经长期有所谓不许矛头向上、反对领导。
但是,南方都市报社的记者和负责人,显然没有汲取孙志刚案的教训,变得聪明起来对这样的失职官员,上级政府理应根据党纪国法,对他们进行问责。
普通群众不信任同级政府,信任上一级政府,甚至上上一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越级信任一方面表现了人民群众对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信任,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权威性和凝聚力。基层政府和官员对公共舆论的漠视,加速了舆论能量的累积速度,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爆发,使情绪型舆论转变为行为型舆论,原来一个不起眼的小事最后演变成震动朝野的事件。在运动式、评比式、突击式的管理模式下,基层政府忙于应付各种刚性指标,结果弱化了政府的公共服务功能,政府和群众的距离越来越远,关系越来越紧张,利益冲突越来越大。应该说,基层群体性事件发生频率加大,基层干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很多事件还是管理体制造成的。遇到群体性事件,高层干预和官员问责只能是暂时的,它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常规方案。
改革开放30年,我们享受了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富足的物质生活,但是,我们也碰到了社会发展带来的分配不公、环境污染、权力腐败等社会问题。上级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应对社会危机、安抚公共舆论的时候,最常见的方式是进行行政问责。如果该洗浴中心明目张胆或者暗地里提供的特殊服务是性服务的话,那么,邓贵大等人的行为(在遇见邓玉娇之前)在其行为发生之初,主观上、客观上都是试图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嫖娼行为。
但是,我们需要谨慎的是,现在就认为邓是烈女,从客观条件看,恐怕言过其实。当然,前提是,玉是否明知该中心提供违法性服务?玉在该中心的实际身份是什么?这样的说法尽管有点恶毒,但却是热情澎湃的网络大众们、给邓定性为烈女的先生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这个符号首先是官员欺压平民,富人欺侮妇女,然后演变为邓是烈女,邓贵大等人是狗官。邓玉娇案经过舆论的过滤,目前已经演化为具有符号意义的事件。
这里,仅就邓玉娇的符号化问题择要进行分析。这个特殊服务至今无进一步的信息,也无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定性。
根据美国的判例,对于性骚扰,被骚扰者只要明确以语言和肢体动作表达了不,那么,违法的性骚扰行为就可以成立。但如果真的从道德角度看,这样的符号化可能并不准确。如果让我作一个预测,在洗浴中心的非法营业问题确定后,下一步,恐怕我们的道学家们又该接续搜寻邓玉娇家庭贫困,不得不在中心工作的的证据,以证明其烈女的道德正确性了。原因在于,我们如果确定,玉是普通服务人员,没有从事过任何违法行为,从道德上守身如玉,但是,作为提供色情服务场所的工作人员,对于意图嫖娼的嫖客来说,在提供色情服务的特定场所,可能并无法进行准确判断和实质区别,尤其是,对于玉的反抗行为的判断能力显然会因为所处场所的缘故而扭曲和下降。
假设洗浴中心提供或明示或者暗示的性服务,邓玉娇如果明知这一点,而在该洗浴工作的话,其身份就会成为法律上的问题。但是,一般理解,所谓特殊服务是性服务这个符号首先是官员欺压平民,富人欺侮妇女,然后演变为邓是烈女,邓贵大等人是狗官。这其中的自相矛盾,为邓玉娇作道德背书者,不可不查。
支持邓玉娇,要从权利着手,从法律着眼,把每一个具体的正义还给每一个需要正义的人,就足够了。而要让她担起烈女的牌坊,恐怕只能去证明该洗浴中心是干净营业的场所了,而如果能证明了这一点,就无法解释邓贵大的行为性质了。
邓玉娇案经过舆论的过滤,目前已经演化为具有符号意义的事件。假设洗浴中心提供或明示或者暗示的性服务,邓玉娇如果明知这一点,而在该洗浴工作的话,其身份就会成为法律上的问题。
原因在于,我们如果确定,玉是普通服务人员,没有从事过任何违法行为,从道德上守身如玉,但是,作为提供色情服务场所的工作人员,对于意图嫖娼的嫖客来说,在提供色情服务的特定场所,可能并无法进行准确判断和实质区别,尤其是,对于玉的反抗行为的判断能力显然会因为所处场所的缘故而扭曲和下降。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在发生之初并不复杂。但是,一般理解,所谓特殊服务是性服务。目前,警方已经初步断定该洗浴中心涉嫌非法色情营业,如果这个基本判断属实,那么,不考虑其他因素,单就邓在该中心工作的事实,我们很难认为玉不知道该中心的业务,而明知其业务,在其中工作,很显然,她恐怕难以担起烈女的这个贞节牌坊来。根据美国的判例,对于性骚扰,被骚扰者只要明确以语言和肢体动作表达了不,那么,违法的性骚扰行为就可以成立。这里,仅就邓玉娇的符号化问题择要进行分析。
但如果真的从道德角度看,这样的符号化可能并不准确。显然,邓玉娇这样表达了,邓贵大行为的违法性已经毫无疑问。
毫无疑问,如果邓等人是公务员的话,当然违反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在法律上,邓玉娇即便是明知工作场所是提供色情服务的,她一仍然可能是提供保洁等工作的普通工作人员,二仍然有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性骚扰。
当然,前提是,玉是否明知该中心提供违法性服务?玉在该中心的实际身份是什么?这样的说法尽管有点恶毒,但却是热情澎湃的网络大众们、给邓定性为烈女的先生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这个特殊服务至今无进一步的信息,也无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法律上的定性。
如果让我作一个预测,在洗浴中心的非法营业问题确定后,下一步,恐怕我们的道学家们又该接续搜寻邓玉娇家庭贫困,不得不在中心工作的的证据,以证明其烈女的道德正确性了。因此,邓贵大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女性权利的侵犯,这种判断可以显著减轻邓玉娇反抗行为的主观恶性,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使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最后,如果洗浴中心确实在当地——所有的法律最终都要与当地的实际相结合——是多数人明知道的色情场所,邓贵大出入其间,很显然,从实际情况分析,邓贵大主观上具有嫖娼的故意,客观上则因为嫖娼不成而与该中心工作人员发生了冲突。首先是关于特殊服务的问题。
2009-05-25 进入 张志成 的专栏 进入专题: 邓玉娇案 。特殊服务是否还有其他具体的内容,我们不得而知,无法就异性洗浴服务这四个字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只能不惮以普通的而又恶毒的心推测其是异性性服务。
如果该洗浴中心明目张胆或者暗地里提供的特殊服务是性服务的话,那么,邓贵大等人的行为(在遇见邓玉娇之前)在其行为发生之初,主观上、客观上都是试图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嫖娼行为。但是,我们需要谨慎的是,现在就认为邓是烈女,从客观条件看,恐怕言过其实。
然后是邓玉娇(简称玉)的身份问题如果孙东东的话被唾沫星子淹没了,可能就再也没有人去关注那可能事实上存在的、必须通过心理治疗手段才能解决的上访户的心理问题,更需要担忧的是,如果这样的事实屡次发生,谁还敢于发言呢?那么,我们的言论自由权会怎么样?这对于老百姓来说,对于中国人来说,是幸事还是憾事?一个社会能不能进步,关键在创新,而创新的关键就是要能以宽容的态度对待有不同事实认知的人。
但是他就没完没了地闹,你怎么和他解释都不成。如果认真读他的话,就知道,他所讲的是上访专业户,而且还是老上访专业户,不是普通上访百姓,更不是有事找政府的公民。我们只能认为,孙东东的道歉只是为了缓解所谓上千民众给予自己、给予北大法学院、给予北大的的压力。因为他扰乱社会秩序……你们可以去调查那些很偏执地上访的人。
而言论自由也是写在我国法律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如果北大的教授都丧失了捍卫自己言论真理性和生存价值的勇气,那么,我们还指望谁来对抗网络语言暴力呢?当然,捍卫的前提是你真的形成了内心的确信,你要明知道自己捍卫的是真的真理,而不是象北京搞限行调查那样,是拿了人家的金卢布来捏造的真理。
前不久,孙东东接受采访的时候说,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他反映的问题实际上都解决了,甚至根本就没有问题。
偏执型精神障碍属于需要强制的一类。但是,网络就是这么奇怪,本来一本杂志上一段话,上网后就被标题党了,成了上访户是精神病了,于是就有上千民众签名要求他澄清并且致歉了。